、本院对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支行与被告黄恩会、陈子默、薛碧芳、沈水旺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薛碧芳开设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085e9858e3652680b3e5a2bf0@wx.tenpay.com 的存款5000元,期限为一年;冻结被申请人薛碧芳开设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085e9858e21bb84df894fec92@wx.tenpay.com的存款 5000 元,期限为一年;冻结被申请人薛碧芳开设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085e9858e33894b04d306cabd@wx.tenpay.com的存款 5000 元,期限为一年。并判决:一、黄恩会、陈子默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继承陈石春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支行偿还陈石春所欠的借款本金99999.6 元及利息(利息包括罚息、复利,截至2025年8月8日的利息为 19278.4元,此后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二、黄恩会、陈子默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继承陈石春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赔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支行实现债权支出费用 1045.52 元;三、薛碧芳、沈水旺对上述陈石春所欠的债务在最高余额15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案受理费 2402元,由黄恩会、陈子默在继承陈石春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与薛碧芳、沈水旺共同负担。因无法送达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闽 0981 民初 2067 号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3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