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泉州壹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苏东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25民初390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1月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石鼓法庭(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
刊登日期:2025-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