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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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鲁平

本院受理原告郑惠鹏与被告鲁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提供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鲁平向原告郑惠鹏偿还借款本金64402.02元并支付利息【自2025年4月6日起以64402.02元为基数,按借款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14.6%计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8月11日,为3297.38元(具体计算见起诉状附表)】;二、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以上诉求金额暂合计:67699.4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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