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泉州市嘉达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鸿业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闽0503民初242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泉州市鸿业纸品包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泉州市嘉达印刷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6358.96元及该款自2025年2月2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45%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案件受理费708.9元,减半收取351.5元,由泉州市鸿业纸品包装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刊登日期:2025-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