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2025)皖0103民初3779号原告曹新群与被告合肥择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曹新群向本院起诉请求诉讼请求:1.判令合肥择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拖欠曹新群的劳务费6977元;2.判令因本案诉讼期间产生的全部费用由合肥择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1月5日的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