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嘎硕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247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暂计88.96元(以未付款项12470元为基数,自2025年3月14日起按照1.5倍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5月8日);(以上二项暂合计12558.96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1月12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刊登日期:2025-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