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合肥华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84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李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华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自2016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物业费3208.46元;二、驳回原告合肥华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合肥华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负担24元,被告李勇负担56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2025-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