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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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林正伟

本院受理(2025)闽0721民初1800号原告景纪红与被告林正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景纪红请求法院判令:1.林正伟支付欠款23000元;2.林正伟支付逾期利息(以本金23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自2018年2月2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6月30日利息为10626.1元);3.本案诉讼费由林正伟负担。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人员通知书、原告证据及开庭传票等材料。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生态庭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二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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