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闽0721民初1095号原告顺昌县富明贸易商行与被告福建匠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顺昌分公司、福建匠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何生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一、福建匠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顺昌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顺昌县富明贸易商行货款12000元;二、福建匠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顺昌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顺昌县富明贸易商行保全费用140元;三、福建匠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福建匠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顺昌分公司不能清偿本案债务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四、驳回顺昌县富明贸易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五、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400元,由福建匠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顺昌分公司、福建匠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闽0721民初109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生态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2025-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