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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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张晓文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晓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04民初9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张晓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偿付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5年3月31日止的物业服务费11501.88元;二、驳回福建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6元,由福建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6元,张晓文负担13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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