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闽0111民初4637号原告福建天之蓝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皓阳置业有限公司、润嘉宝来(武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闽0111民初46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鼓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2025-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