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唐師金、福建协同庆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闽0503民初55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唐師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中心支公司代偿款42983.51元及利息;二、唐師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中心支公司支付律师费2500元;三、若唐師金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中心支公司有权以福建协同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闽COJG07的车辆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本案的诉讼费由唐師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刊登日期:2025-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