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公告
公告详情,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当事人:林连生

本院受理曾焕达与吕明清、林连生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损失(详见赔偿清单);二、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六日上午八时三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17

 

关于中国日报网 | 联系我们 |

中国日报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