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江县支行与被告吴诗发、危桂、吴丽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5)闽0122民初4687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吴诗发、危桂、吴丽珠签订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编号35020120230090955);2、判令被告吴诗发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截止至2025年8月7日的利息24824.07元(利息包括正常利息、罚息、复利),自次日起的利息继续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全部本息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危桂、吴丽珠在26万元的最高额保证限度内对被告吴诗发、危桂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吴诗发、危桂、吴丽珠承担。因被告吴诗发、危桂、吴丽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2025-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