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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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蔡依合、房艳、廖诗品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江县支行与被告蔡依合、房艳、廖诗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5)闽0122民初4685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蔡依合、房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99998.86元及截止至2025年8月7日的利息42125.69元(利息包括正常利息、罚息、复利),自次日起的利息继续计算至全部本息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廖诗品在39万元的最高额保证限度内对被告蔡依合、房艳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蔡依合、房艳、廖诗品承担。因被告蔡依合、房艳、廖诗品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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