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2025)皖0103民初16148、16150号,原告代继荣、孙善美诉被告合肥喆火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两案,原告代继荣、孙善美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分别支付拖欠原告的劳务费12739元、15122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1月5日下午14时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2025-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