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皖0191民初12018号号原告何丹诉李志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100000元,利息9000元(此利息暂自2024.9.26计算至2025.3.6日止,之后的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2、原告对被告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合肥市新站区京商商贸城F区商业IM110、IM210、IM310三套商铺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被告李志鹏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2025-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