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皖0122民初11090号原告余平、林梅、罗志刚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范恩鑫提交的收据、普通发票等证据材料。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四时(节假日顺延)在第15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刊登日期:2025-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