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永川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安徽安融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22民初588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一、被告安徽安融建材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永川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87169.9元;并自2025年3月24日起、以1187169.9元为基数,按照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1%)的1.3倍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款清时止;二、被告安徽安融建材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永川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5000元;案件受理费15757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00元,共计20957元,由被告安徽安融建材有限公司负担20000元,由原告安徽永川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957元。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2025-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