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叶菁与被告南平市建阳区谢记土特产批发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闽0703民初3113号。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当事人举证材料、民事裁定书。原告叶菁诉讼请求如下:一、解除叶菁与被告南平市建阳区谢记土特产批发部之间于2024年10月30日达成的茶树菇买卖合同;二、南平市建阳区谢记土特产批发部立即归还原告已支付的货款130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130000元为基数,2024年10月30日起到2025年8月19日利息6261.36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三、本案诉讼费用均由南平市建阳区谢记土特产批发部承担。以上合计136261.36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11月20日8时30分在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并定于2025年11月27日17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宣判,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
刊登日期:2025-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