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闽0721民初1728号原告顺昌嘉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文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自2024年1月20日至2025年7月19日共18个月的物业管理服务费2,232.40元(面积95.41平方米,单价1.3/平方米,每月124元);违约金自2024年1月20日起按欠费金额每日千分之三计算至还款之日,截至2025年7月19日违约金计401.80元,合计2,634.20元。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原告证据及材料等诉讼文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2025-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