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福建华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毛存芬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准许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要求毛存芬归还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65861.29元及截至2025年9月1日止的利息、复息1812.19元并按《个人一手房按揭借款合同》的约定支付自2025年9月2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的利息及复息;2.依法处置毛存芬提供的抵押房产时,所得价款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享有优先受偿权;3.福建华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证据副本、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