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闽0103民初3385号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被告陈碧珠、福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103民初33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陈碧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4659425元及利息【利息含正常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5年8月5日为633616.36元,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利息、罚息、复利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二、陈碧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支付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三、福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办理仓山区螺洲镇螺洲路东侧锦绣水乡花园(四区)(锦绣水乡D地块)D-01#楼112复式单元房产所有权首次登记之日前,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