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闽0103民初3427号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被告杨为锡、福建华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103民初34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杨为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86624.31元及利息【利息含正常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5年8月5日为25438.51元,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利息、罚息、复利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二、杨为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支付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三、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对杨为锡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连江县潘渡乡贵泉社区沿江南路6号华闽御山水庄园A8幢1003单元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权优先受偿;四、驳回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2025-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