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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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林强

本院受理(2025)闽0103民初3425号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被告林强、蔡小坚、福州中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103民初34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林强、蔡小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493205.43元及利息【利息含正常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5年8月5日为60081.83元,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利息、罚息、复利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二、林强、蔡小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支付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代理费4000元;三、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对林强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晋安区岳峰镇化工路北侧东二环泰禾城市广场东区C地块2#楼24层16商务办公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权优先受偿;四、驳回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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