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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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蔡进明

原告叶巧玲与被告蔡进明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蔡汝萱、蔡汝菲由被告抚养,原告按每人每月1000元(共计20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直至婚生女年满十八周岁止;3、被告支付原告装修费用20万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03民初12931号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5年11月4日上午10: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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