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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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汪连代

本院受理原告泉州市丰泽区北丰针织服装厂与被告福建省昌檀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泉州市国励工贸技术学校、刘建国、汪连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泉州市丰泽区北丰针织服装厂起诉请求判令:1.判决被告福建省昌檀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泉州市国励工贸技术学校将承租的位于泉州市丰泽区博东路405号的房产(合同编号为20210103-99号的《房屋租赁合同》)自2024年8月1日至2025年7月31日期间拖欠的房屋租金3417443.3元及自2025年6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拖欠的房屋租金3417443.3元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三计算的逾期支付房屋租金违约金立即共同支付给原告泉州市丰泽区北丰针织服装厂;2.判决被告福建省昌檀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泉州市国励工贸技术学校将承租的位于泉州市丰泽区博东路405号的房产(合同编号为20210103-99号的《房屋租赁合同》)自2023年2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止的逾期支付房屋租金违约金405060.46元立即共同支付给原告泉州市丰泽区北丰针织服装厂。3.判决被告福建省昌檀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泉州市国励工贸技术学校共同承担原告泉州市丰泽区北丰针织服装厂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68,000元。4.判决被告刘建国、汪连代对上述第一、二、三项诉讼请求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福建省昌檀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泉州市国励工贸技术学校、刘建国、汪连代承担。6.判决立即解除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昌檀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泉州市国励工贸技术学校就位于泉州市丰泽区博东路405号的房产签订的合同编号为20210103-99号的《房屋租赁合同》;7.判决立即解除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昌檀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泉州市国励工贸技术学校、刘建国、汪连代就位于泉州市丰泽区博东路405号房产签订的编号为20210103-99-220622(补)的《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合同》;8.判决被告福建省昌檀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泉州市国励工贸技术学校、刘建国、汪连代立即将承租的位于泉州市丰泽区博东路405号的房产在限期60日内自行自费恢复原状;9.判决被告福建省昌檀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泉州市国励工贸技术学校、刘建国、汪连代立即将承租的位于泉州市丰泽区博东路405号的房产恢复原状之后腾空并移交返还(移交返还房产之前应当先付清返还房产之日前的租金)给原告;10.判决被告福建省昌檀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泉州市国励工贸技术学校自2025年8月1日起至被告福建省昌檀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泉州市国励工贸技术学校实际将承租的位于泉州市丰泽区博东路405号的房产恢复原状后腾空并移交给原告之日止,按月租金578,746.85元标准支付租金给原告;11.判决被告刘建国、汪连代对第10项诉讼请求中的租金债务承担连带赔付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点(节假日顺延),开庭地点为本院东湖法庭。逾期将依法审理。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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