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泉州市丰泽区鲤游电动自行车服务中心(个体工商户)与被告丁博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一、丁博伦已经支付的保证金600元归泉州市丰泽区鲤游电动自行车服务中心所有;二、丁博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泉州市丰泽区鲤游电动自行车服务中心损失4080元;三、驳回泉州市丰泽区鲤游电动自行车服务中心的其他损失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泉州市丰泽区鲤游电动自行车服务中心负担5元,丁博伦负担45元,应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闽0503民初58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刊登日期:2025-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