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洪炳明与被告福建星梅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泉州市博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泉州广播电视台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其骗取原告的资金2980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方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八时三十分(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特此公告。
刊登日期:2025-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