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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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徐毅宏

本院受理原告黄威威与被告徐毅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黄威威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利息自2024年11月12日起计算至还清全部借款本息之日止按年利率3.6%计算,暂计至2025年7月14日为4349.59元】;2、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6000元;3、判决原告有权就上述第1、2项所列全部款项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即被告名下车牌号为闽C6J77U(车辆识别号LE40G4GB4JL269879,发动机号11151062)的车辆经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公告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因你方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03民初10675号的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5年11月25日8时30分在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公开审理,逾期未到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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