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庄坤坤与被告曾庆山、曾淑霞、曾庆河、曾婉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21民初8961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应诉材料,你应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城关法庭201办公室领取相关诉讼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证据材料的期限均为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11月4日下午3时在本院审判庭城关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2025-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