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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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杨丽明

原告泉州猛人移动板房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丽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确认原被告双方签署的合同自起诉之日起解除;2、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29298元、运费1200元;3、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退还集装箱,被告退还不能的应向原告支付赔偿金36000元;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闽0503民初13530号的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5年11月4日上午8点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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