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同小芳与被告陈美宝、吴莺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108,000元及资金利息暂计16,019.85元(资金利息暂计至2025年6月4日,具体计算方式:以108,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日起至被告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2021年6月LPR3.65%的标准计算),共计金额124,019.8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因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空白答辩状、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2025-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