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公告详情,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当事人:毛永菊、秦颖

本院受理原告黄秀峰诉被告毛永菊、被告秦颖、被告蔡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的补充提供的证据、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上述的诉讼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送达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休假日顺延)在第十六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16

 

关于中国日报网 | 联系我们 |

中国日报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