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中建机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22民初480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一、确认原告安徽中建机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濉溪县增权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签订的《徐工挖掘机械买卖合同》(合同编号XCMGWJ-AHZJ-F-20212110)于2025年4月8日解除;二、被告濉溪县增权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安徽中建机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挖掘机(型号XE215DA、整机编号XUGA2151KMKA07968)一台;三、被告濉溪县增权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中建机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设备使用费341600元、违约金60000元;四、被告濉溪县增权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中建机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元;五、被告周书侠对被告濉溪县增权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三、四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濉溪县增权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原告安徽中建机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266元,公告费520元,合计10786元,由原告安徽中建机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867元,由被告滩溪县增权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7919元。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