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安徽天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士昌、李友辉、霍邱县金辉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22民初469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一、被告李士昌、霍邱县金辉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安徽天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696973.62元及违约金49156.5元,并以696973.62元为基数,自2025年7月16日起,按年利率4%计算违约金,直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李士昌、霍邱县金辉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安徽天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律师费2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560元;三、被告李友辉对被告李士昌、霍邱县金辉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安徽天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601元,由被告李士昌、李友辉、霍邱县金辉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