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陕西富平伟恒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开庭传票及保全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若对保全裁定书不服,可自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太华路法庭二楼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