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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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蔡建敏、陈建斌、合肥索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磊品、蔡建敏、陈建斌、黄大乐、第三人合肥索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皖0191民初90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追加被告周磊品为(2022)皖0191执1503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周磊品在抽逃出资150万元的本金及利息(以150万元为本金,自2011年6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范围内,对第三人合肥索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二、追加被告蔡建敏为(2022)皖0191执1503号案件的被执行人,蔡建敏在抽逃出资500万元的本金及利息(以500万元为本金,自2011年6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范围内,对第三人合肥索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三、追加被告陈建斌为(2022)皖0191执1503号案件的被执行人,陈建斌在抽逃出资200万元的本金及利息(以200万元为本金,自2011年6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范围内,对第三人合肥索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四、追加被告黄大乐为(2022)皖0191执1503号案件的被执行人,黄大乐在抽逃出资150万元的本金及利息(以150万元为本金,自2011年6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范围内,对第三人合肥索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以实际支出为准),均由被告周磊品、蔡建敏、陈建斌、黄大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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