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盛达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冀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91民初39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冀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盛达建材经营部货款19936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74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0月2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2536元为基数,自2024年11月16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盛达建材经营部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