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新张集乡和谐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安徽正大养猪科学研究所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皖0191民初102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原告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新张集乡和谐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安徽正大养猪科学研究所于2021年1月25日签订的《和谐村安徽正大养猪科学研究所扶贫基地补充协议》于2024年10月23日解除;二、被告安徽正大养猪科学研究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新张集乡和谐村村民委员会返还借款255万元及利息(自2024年10月23日起,以255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清日止);三、被告安徽正大养猪科学研究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新张集乡和谐村村民委员会支付225万元借款在2022年2月1日-2024年2月1日期间两年度分红收益45万元;四、驳回原告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新张集乡和谐村村民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234元,公告费(以实际支出为准),均由被告安徽正大养猪科学研究所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2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