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环诚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沁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环诚酒店用品有限公司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本金8100元;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以71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28日起,以1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28日起,均按照LPR倍的利率计算至款清息止,暂计算至2025年6月30日为354.23+41.17=398.4元);三、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03民初 1188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11月5日9时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刊登日期:2025-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