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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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陈昌义

本院受理原告桂斌与被告陈昌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11321号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配合原告办理房产过户有关手续。二、判定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9000元。三、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函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城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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