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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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魏林先

本院受理的原告鲁海波与被告魏林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3民初9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魏林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鲁海波借款本金48000元及逾期利息(以欠付借款为基数,自2025年1月26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鲁海波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5元,由原告鲁海波负担63元,由被告魏林先负担1012元;公告费520元,由被告魏林先负担。限你方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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