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锦胜物资有限公司诉你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经作出(2025)皖0111民初604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合肥锦胜物资有限公司法定期限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
刊登日期:2025-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