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闽0103民初7169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交通路支行与被告叶美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到你,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交通路支行主要诉请你对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1)台民初字第115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未履行债务即林生尚欠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30900.66元及逾期利息(截止至2024年12月6日,已结欠利息195236.82元,罚息206239.51元、复利278824.44元,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至被告实际还清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30分(遇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2025-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