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丽与被告胡海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1、胡海杉向张丽支付货款10730元;2、本案诉讼费由胡海杉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4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四都人民法庭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