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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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蔡启明

本院受理原告韩水粉与被告蔡启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及其相关的证据、本院的应诉通知书、审判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法院:一、判令被告偿付尚欠原告的货款人民币106875.69元;二、判令被告自2021年9月1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2%向原告支付利息(自2021年9月19日起至2024年2月7日以206875.69元为基数计算,自2024年2月8日起以106875.69元为基数计算);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上述的诉讼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送达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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