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何研丽与被告王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我院(2025)闽0503民初 85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王晓玲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何研丽借款本金 40000 元并支付自2025年6月18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 3%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二、驳回何研丽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98.6元,由王晓玲负担 895 元,由何研丽负担703.6元。公告费 400 元,由王晓玲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