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闽0105民初3293号原告福州瑞辰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浩洋、兴城闽记水产有限公司、林瑞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2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2025-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