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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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颜马福的法定继承人(包括但不限于张碧霞、颜贻权)

原告陈邵钧与被告陈旭阳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因你们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为查明案件事实,通知你们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闽0502民初463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陈邵钧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对继承自陈天佑、颜玲珍的遗产即址在泉州市鲤城区新街35号B房产和泉州市鲤城区县后街彩笔巷7号的房产进行分配,其中泉州市鲤城区县后街彩笔巷7号房产由原告陈邵钧继承所有、泉州市鲤城区新街35号B房产由被告陈旭阳继承所有并补偿陈邵钧房屋差价;2、请求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陈旭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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